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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点击: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⑤招标投标、拍卖;
  (二)江苏省人大法规
  《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九条: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⑥拍卖、招标投标、评奖等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办理公证:④大中型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
 
  (三)司法部  规章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第十一条 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四)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六)其他部、委 规章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九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天津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方案,由市公证机关当众启封,宣布中标单位或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该条法律虽没有分情形作出“自愿公证”和“强制公证”的区分,但认识到单纯自愿公证的不合理性,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证条例》)包括一些部、委的规章、办法则都作出了强制性公证的规定如《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型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应当办理公证”:《天津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等可以说,制定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的宗旨是很好的,体现了公证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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