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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公证大有作为

作者:张晓勇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01月11日 第十三版 点击:
   公证,作为国际通行、由国家设立的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交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担负着参与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的特殊职能,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和服务方面,大有作为。
  其一,公证通过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制度以预防为主,具有防微杜渐作用,通过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对民商行为的规范,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二,公证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公证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员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完善法律行为,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足够的信赖基础,大都能够得到全面履行,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
  其三,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中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管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公证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增强社会和谐基础。
  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但应当承认,我国目前的公证制度还远未释放出其应有的能量。为此,必须完善公证法律体系,提高公证队伍素质,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快公证改革和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公证行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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