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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知 识 宣 传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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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知 识 宣 传 材 料
 
 
  ★《公证法》施行的时间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业务、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管理总章程的性质。综观《公证法》,它进一步界定了我国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法定公证原则,明确了公证业务范围和一系列保证公证执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体的权利义务与严格的法律责任。应该说,颁布实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公证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活动基本特征有:第一,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证明机构依法统一行使。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并在国内国际都通行使用,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法律行为,如赠与、委托、签订合同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如出生、死亡、婚姻关系、意外事件、证据材料、文书的副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关机关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债权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司法制度从不同方面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二是非诉讼。公证机构通过其非诉讼的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给公证处的定性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处的公证业务
  《公证法》第十一条 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当事人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证请求权。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证明的权利。
  (2)委托权。委托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允许代理的公证事项。
  (3)回避请求权。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发现公证人员办理本人、配偶或他们的近亲属,以及与公证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可以申请该公证人员回避。
  (4)保密请求权。当事人对办理的有关公证事项的保密范围、等级等有特殊要求的,有权依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保密范围的请求。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是公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用提出,公证机构也会做到。如有特殊要求有关的保密范围,可提出请求。
  (5)领取公证书的权利。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有义务在公证事项办结后,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当事人有权领取公证书。
  (6)申诉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对公证机构不予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和出具公证书或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有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权的权利。
  (7)申请执行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经公证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义务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依法履行的义务有:
  (1)提供证据和如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提供公证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和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异议时,当事人应根据要求作必要的补充。对公证的目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及有关情况如实地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从而使公证人员全面了解情况。
  (2)遵守公证秩序,不作虚假伪证的义务。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按照公证机构的规章办事,不得干扰公证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不能弄虚作假,提供伪证,骗取公证书。否则,将依法予以相应的制裁,已作出的公证予以撤销。
  (3)交纳公证费的义务。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公证处不是营利机构,公证费是国家税收的一部分,是公证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经济来源,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公证费。对当事人拒绝支付公证费的,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当事人支付公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申请减免。
  ★《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具体程序
  《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三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四个程序。
  (1)申请  公民或法人申办公证,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办公证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机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3)审查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4)出证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公证法》规定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时,应提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公证人员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公证。当事人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公民提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以居民身份证为主要证件。另外,还包括户口簿、工作证、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法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和证明件等;其他组织的由其批准设立的批件及证明文件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是任命书、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工作证等。
  (2)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表人办理的,代表人应提交由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书、扶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
  (4)涉及财产的公证事项,需提交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书、抵押物所有权证书等。
  (5)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澄清。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调查取证。
  ★遗嘱公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立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必须到公证机构亲自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地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所有权证明。
  (3)遗嘱草稿。
  (4)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的神志状况及行为能力。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明确相互间遗赠于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从协议当事人主体上要求,扶养人应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从协议的效力上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有遗嘱的,优先使用遗赠扶养协议,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才适用法定继承。从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上要求,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时当日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扶养协议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户籍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扶养人是组织的,提交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委托书)。
  (2)遗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及所有权凭证。
  (5)扶养人的配偶及其他成员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必须明确的是,扶养人在遗赠人在世和去世时,只有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无取得遗赠人财产的权利,只有在遗赠人去世后,方有取得遗赠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列明的财产。
  ★继承公证
  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即因老、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致死;二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死者的经济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死者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死者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死者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一是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有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事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可保买房无忧
  媒体经常提醒买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但还是有人上当。到公证处就没有这样的烦恼了,对于开发销售手续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证。
  公证处还可以解决后顾之忧:买卖房屋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但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需要几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也要等好多天,双方很容易在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买方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购房款交付后,过户手续办不成,卖方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此时,买方可以先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再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如果发生意外,买方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父母能否转让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xx先生问:我孩子才上幼儿园,前年以孩子的名义买了一套100多万元1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最近,我因生意上资金紧张,想卖掉房子以便周转。我能否以孩子的名义转让这套房产?
   [公证员解答]你以孩子的名义转让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这里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1、在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父母为子女购房时由父母代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父母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属于法定代理的法律关系;2、在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子女没有经济收入来支付房款,而由父母出资,父母出资的行为属于赠与法律关系;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得房产,房产权属于子女所有,在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父母有保护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是法定监护法律关系,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监护人(父母)为被监护人(子女)的利益处置房产,如被监护人的教育、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费用出现困难时,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处置前,监护人必须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方能处置(包括转让或抵押借款)。
  保全证据公证避免权益受损
  当你需要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时,怕现有的证据因为时间和其他原因发生变化,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你就可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会根据你的申请,对与你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与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前财产公证可婚后办
  近年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不断增多,说明这一方式逐渐受到认可。婚前财产公证很多人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以为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作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以在婚后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的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只要男女双方共同在场即可。还有的人认为,公证之后约定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处分已作为约定内容的财产。我市一家公证机构办理了一件婚前财产公证。男方是一个自由职业者,积存了一笔为数可观的财产,由于是再婚,为防止将来的婚姻生活发生不愉快,同时也顾虑到与前妻所生儿子的利益,他和女友商量先来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公证员说,虽然有些人对这一形式还心存顾虑,但也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制作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公证,应受何种处罚
我国《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天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如何识别盗用公证名义的骗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利用我处名义行骗的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又以中奖诈骗的形式较为常见。虽然说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可是这种骗局还是成功地利用了人们希望轻易获取金钱的心理弱点,使许多善良的老百姓上当受骗。还有很多人打电话到公证处核实真伪,大大增加了公证处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在这种中奖诈骗中,行骗者一般会声称自己主办了一项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抽奖活动,然后用发短信、打电话、邮寄材料或者其他形式使受骗人相信自己已经中奖,如果受骗人想领取奖品或者奖金,则需要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公证费或者其他费用给行骗者(到领奖处交纳或者汇入指定帐号)。为了加强欺骗性,行骗者通常会提供兑奖联系电话、监督电话、领奖地址、公司网址以及我处名称、电话,公证员名字、公证号、电话、公证书号等信息。按其提供的电话打过去,一般有人接听,按其提供的网址上网,一般也会在网页上看到活动的相应内容。对于这种简单的骗局,公证处提醒您,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同时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自行鉴别和识破行骗者的真面目:
  (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对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大奖”,消费者基本不用相信。 
  (二)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都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自己交纳公证费,而不会由中奖者来分别交纳。因此,对要求中奖者事先交纳公证费用的,可以一眼断定属于骗局。
  (三)根据有关规定,现金奖一般由抽奖单位从奖金里先行扣除有关税费后将余款交中奖人;实物奖品中奖人也可要求抽奖单位先行代缴税费,再凭有关完税凭证向中奖人追索。也就是说不会发生你先给我小钱,我再给你大钱的现象。因此如果是要求中奖者事先交纳手续费、税费等的抽奖活动,一般都是骗子在行骗。
  (四)抽奖者提供的电话、网址一般都会事先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或者做好网页,对此不要轻易相信,可以打当地的114,或者在网上自行搜索后电话查询。也可以打抽奖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核实是否确有这样一个单位。
  通过以上方法,一般您就可以自己成功揭穿行骗者的面纱,避免上当受骗。希望您能发挥自己的鉴别力,根据以上方法自行识别中奖真伪,如果发现欺骗行为,可以向行骗者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公证效力大于民间证明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作的证明,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法律保障。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如一份还款协议只作了民间证明,对方失信后,另一方需要到法院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再申请法院执行,费时费力。而如果是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且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那到了约定时间对方一旦失信就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拿着公证书及相关公证执行证书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了,省去了漫长的诉讼时间。公证还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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