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区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对为兄妹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前来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即是兄长拟委托其妹转让他拥有的在吴中开发区的房屋一套。公证员在审查该房产证时发现,该房产证还记载有其妻子的名字,便告知要其妻子一同前来申请办理委托公证。而当事人则称他与妻子已于2003年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协定该房屋归其所有。他当场出示了一份盖有“深圳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证书。细心的公证员审查时发现:该离婚证没有年号,编号也不规范,就要求其提供当时的离婚协议书,面对公证员的要求,金某吞吞吐吐,前后矛盾。尽管公证员一上午应接不暇地接待了一批批当事人,但细心认真的职业习惯已对该申请人产生了一种警觉心理,但因一时没有拒绝受理的正当理由,就重申要求当事人在近日内把他与前妻的离婚协议补交公证处。
为了更快地查实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公证员当天下午就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深圳民政局寄发了该“离婚证”的复印件和“请求调查函”。不料,次日,金某就送来了一份称是当时的“离婚协议书”。公证员对此审查时又发现:该离婚协议书不是民政局统一制定的文本,并且在财产处理、子女抚养一栏中无任何记载。公证员直接拨通了深圳民政局的联系电话,深圳民政局告知:在收到“请求调查函”后,他们即对吴中区公证处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进行验证比对,比对结果说明:该离婚证上“深圳民政局”印章是自2004年才启用的,2003年时根本无该印章。也就是说金某提供的盖有“深圳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均是伪造的。据此,公证员拒绝了金某的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