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收据电脑联网加强立法
编者按
法庭上破口对骂,法庭下称兄道弟。法官调查发现,原被告之间实际上并无纠纷,只不过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案款时不给被执行人出具发票
,同时申请人从法院账户上领走案款,也不必出具发票的规定,达到少交税的目的。11月2日法制日报《法院被当成逃避税款安全通道》一文报道了新疆法官的这一发现后,一些法律界人士以及当地税务机关有关人士纷纷就此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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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 潘从武
这种行为有点像洗钱
世界税法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这种两不出具发票的行为当然可能导致漏税或者避税,这种行为类似于洗钱,不过没有洗钱那么严重。税务部门可以在查账的时候,要求把这部分款项说清楚,同时需要银行的配合,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或制止这种行为的出现。
类似做法国际上早就存在
北京大学税法学博士熊可:类似的避税方式在国际上很早就存在了。很多跨国公司下属的两国公司(关联公司),将他们之间购销合同的违约金定得很高,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然后,负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双方到仲裁法庭仲裁,利用仲裁的方式转移利润并达到避税目的。
法院只是中间人不应出具发票
新疆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曾月明:法院执行行为只是强制案款转移,法院实际上不是真正的“掏钱者”和最终的“得钱人”,自然不应该出具发票。从税收角度讲,申请人拿到执行款后,有义务主动给被执行人出具发票,被执行人也有获得发票的权利。法院应该监督“得钱人”向“出钱人”出具发票,这样偷漏税问题就可以解决。 执行款收据应与发票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不论是双方当事人故意通过法院执行案款的方式来避税,还是在现有司法执行制度下人们不经意的漏税,都反映出现有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建议由最高法院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出台司法解释,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规范,即把法院执行中的票据与日常经济往来中的票据联系起来,这样既可以保障国家税收和财政,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准确记账。
两不出具发票不影响税款征收
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仅要核查发票,还要对账,也就是说,法院执行案款过程中,两不出具发票的情形并不影响对税款的征收。 比如在购销合同中,通过法院执行拿到款项的一方虽然没有发票,但是,税务机关通过对账,在其不能说明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就要征收所得税。而所得税的税率通常高于增值税税率,那么,这么做不仅不能避税,而且是很笨拙的方法。 北京大学税法学博士翟继光:通过法院执行来规避增值税的可能性不大。增值税有比较完整的征纳体系,采取抵扣交纳的方式,税款已经打在了货物的价格里面,因此在法院执行前,一般税款已经缴纳出去了。但是规避营业税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因为营业税一般按发票征税,没有专用发票,税务人员就不好计税征收。不过,现在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会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比如在饭店,很多顾客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饭店经营者可以漏税或逃税了,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直接按发票计税,而是对饭店的营业额进行核定,按照它的经营规模和通常应有的营业额来征税。因此,营业税实际上也不易规避。
电脑联网监控税收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教授周序中: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全面,稽查不到位,通过这样的方式也许会从税务人员眼前蒙混过去。今后技术进步了,纳税人记账电脑与税务机关联网,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进行监控。
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翟继光:合理的避税如税收筹划法律通常不会禁止,但是通过特殊的方式来达到与通常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这种方式就需要干预了。比如双方通过赠与合同来掩盖买卖合同的实质,税务机关遵照实质课税原则,以买卖合同向其征税。 李轩:双方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有规避法律、逃避税款的嫌疑,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追究其偷税行为的责任,而司法机关在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订立的是虚假合同或者虽有合同但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撤销原来的判决或裁定。同时,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涉及到刑法有关罪名的话,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税务联合加强相关立法
新疆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周萍:目前在法院执行案款划转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税收流失现象,但是以往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也没引起重视。解决的办法是要进一步地通过国家完善立法的途径逐步给予解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税局管理科科长王锡海:税款可以由法院代缴代扣,或者由税务机关与法院系统共同协商制定一个联合办案制度,税务征收部门在法院判决书生效执行案款划转时介入,依法进行征税,以减少税款流失。而在现阶段,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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