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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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