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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证法等有关情况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公证网 点击:
[中国人大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 2005-08-28 15:04  
 
[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三部法律,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在这三部法律通过以后,及时地召开一次专题新闻发布会,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回答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2005-08-28 15:05  
 
[何绍仁]:下面我先介绍一下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先生,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公证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女士,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女士。这两位女士负责回答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的问题。 2005-08-28 15:06  
 
[何绍仁]:现在请各位记者向出席会议的嘉宾提问。 2005-08-28 15:07  
 
[人民法院报记者]:我想问王胜明主任一个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公证暂行条例到公证法,在法律上是怎样反映这些发展变化的?公证法里又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2005-08-28 15:08  
 
[王胜明]: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这些方面主要有: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方便老百姓申请办证,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也规定了公证员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这些监管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所以有理由相信,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公证事业会更上一层楼。 2005-08-28 15:10  
 
[德国世界报]:我没有看到法,我想提两个不太理解的问题。这里的材料介绍,妇女的比例占领导岗位下降得很厉害,现在的法律有没有规定妇女代表一定的比例? 关于公证法,从1959年开始这个工作就停止了,为什么从1959年就停止了,为什么不从1966年停止? 2005-08-28 15:36  
 
[段正坤]:公证业务1959年开始,不是停止而是停滞。新中国成立以后,公证制度一直存在,只是1959年开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机构调整和主管机关的变化,给国内民事公证有些影响,但是我们还有一部分涉外的公证业务还在进行,所以这项工作并没有停止,而是停滞。 2005-08-28 15:41  
 
[法制日报记者]: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是不是意味着现有公证机构的层级需要调整? 2005-08-28 15:56  
 
[段正坤]: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应该说是一部分机构和人员需要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46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根据刚刚通过的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部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是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005-08-28 15:58  
 
[段正坤]:目前,我们四级的公证机构的设立不合理。按照公证法规定,司法部和省级两个层级就不能再设立了,也就是说县、不设区的市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可以设立公证机构。设区的市、直辖市设定公证机构的,在城区范围市辖区就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如果城区范围的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市就不再设立。这个意思就是说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也就是说,一个城市的公证机构,应该是同一层级的。因此,我们这样安排是符合中国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平等自主地开展平等业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公证的管理。因此,公证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将按照公证法的基本要求,对公证机构的设立问题在统一指导下进行协调和调节。 2005-08-28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有的材料当中讲,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想问一下,将来要设公证机构是否还是一个事业单位?它的资金怎么办?如果是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就会面临很高的赔偿,这个钱又谁来出? 2005-08-28 16:02  
 
[段正坤]: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公证法第一次讨论时,代表和委员们都非常关注,在第一次讨论中也很热烈。现在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王主任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现在的规定符合目前公证工作的实际,也符合公证立法的原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由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在实际的操作和实践当中,我们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协商,具体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包括独立行使权力保证问题,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当然,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公证行业责任保险。 2005-08-28 16:04  
 
[中国公证杂志记者]:现在社会上经常有些人打着公证处的名义,告诉我们一些好消息,说我们得了哪些大奖,公证处身受其害,处理起来非常困难,这种现象既败坏了公证处的声誉,也是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请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2005-08-28 16:14  
 
[安建]:如果是冒用虚假身份的,比如冒用公证员进行招摇撞骗,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是要处罚的。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没有施行,国务院对于公证的管理有些规定,应该按照这个规定进行处罚。 2005-08-28 16:15  
 
[中国新闻社记者]:作为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公证法对公证员、公证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请问下一步在这个法律的贯彻实施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2005-08-28 16:15  
 
[段正坤]:公证法的颁布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当中的一个重大成果,也是我们盼望已久的一件好事。作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来讲,包括公证行业将严格按照公证法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证法的精神。我们将采取五个步骤。第一,在最短的时间内,我们将部署安排全国的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认真地学习领会公证法,同时有针对性地召开一些专题培训班。第二,我们准备按照公证法的要求,积极和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公证法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意见。同时,对我们以前公证暂行条例实施期间和国务院的公证改革方案当中一些规章进行清理。凡是和公证法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三,我们将按照公证法的要求,对有些公证机构进行调整,真正落实公证机构不按层级设立的要求。在调整公证机构时,我们要特别强调公证队伍不能乱、公证业务不能断、工作次序不能乱。因为公证工作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如果次序乱了、工作断了,就会影响公证工作,这也不是公证法本意要求的。 2005-08-28 16:18  
 
[段正坤]:第四,我们继续目前正在进行的公证队伍形象规范,同时利用这次工作的成果,把公证队伍的建设结合到学习公证法中,上升到规范公证建设,争取可以早日形成一套公证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最后,我们想借助于新闻媒体和各位朋友,积极宣传公证法,要采取多种形式,让社会各界能够真正认识公证、了解公证。因为公证法专业性强一些,社会了解不太多,通过宣传可以让群众能够更好地运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真正按照公证法的立法宗旨,即总则第一条强调的一样,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这个公证的法律武器真正地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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