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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草案中应借鉴民诉法第13章设立公证的简易程序

作者:朱江林 来源:湖北•黄石市公证处  点击:

       2005627日上午,某当事人持银行出具的其被继承人200元存款证明,要求办理继承公证。我只好告诉当事人,公证最低收费标准是200元,如果加上其它费用,这笔钱还不够交公证费的。当事人只好作罢。这种情况,相信所有的公证机构都遇到过。
    遇到这种事情,金融机构、公证处两方都麻烦,当然最吃亏的是当事人。
    金融机构——钱无论多少,都是储户的钱。银行作为债务人,一方面,她不能支付;另一方面,它必须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清偿债务。如果储户己死亡,则必须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向有继承权的人支付,否则,她就要承担合同责任。这个法定职权在公证处而非金融机构所有。所以,她必然要求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公证。这样,既支付有据,又可回避责任风险。
    公证处——也是两难。不办吧,钱多钱少也是人家的钱,人家的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办吧,又是个两难:一来不能不按现有程序操作,不能不按现有标准收费,不能不发生调查费用;二来到银行去调查取证,银行又往往不配合。原先,公证处还可以到银行查询存款,可自从国家人行200221日发布了银发〔20021号文《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来,由于该文件将公证处排除了可查询存款的单位之外,所以,在公证处到银行去核查存款时,往往遭到银行的拒绝,所以,就形成了一个银行一方面要求公证处公证,一方面公证处的核查要求又得不到银行配合的尴尬局面。
    当事人——有钱的人,他不在乎那几百几千;有门路的人,不用公证他也能把钱弄出来。拿着几百几千万把钱的存款证明要求办理公证的,大都是无门无路弱势群体。这几百几千万把钱对于他们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它相当于几个月乃至一、两年的低保金或者退休工资。不办吧,白白丢了可惜;可要是按程序办起公证来,又挺麻烦,而且,把公证费一交,黄瓜打锣,去了半砣,划不来。因此,最后的结果是银行和公证处都毫发无伤,吃亏还是社会底层的老百姓。十有八九,当事人这份财产权利就这样束之高阁了。

    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为人民服务,是所有国家机构的天职。所以,这个问题,应当可以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如何解决呢?我建议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⑴银行自我解决。经过这多年的普法教育,再加上银行的工作人员平均文化素质都比较高,对国家继承法的规定精神应当是有一定了解的。对那种数额和责任风险都比较小的存款,银行应当可以以要求有权继承的继承人提供有关证明的办法予以解决。对那些金额比较大的,再考虑公证途径。
    ⑵司法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赋予公证机构查询业己死亡的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的权利。否则,存款继承公证的重要一环,无从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自然无法实现。
    ⑶学习民诉法改革精神,针对某些简单公证事项,设立公证的简易程序。比如,原来的民诉法是没有简易程序的规定的,所有的民事争议,无论繁简,都适用同一程序。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诉讼的社会成本,不利于及时解决纷争。后来在19914月出台的民诉法第13章第142146条中就设立了简易程序。公证程序的规定也应吸纳民诉法程序改革精神,对那些法律事实清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使有争议争议也不大的简单的公证案件,制定一个简易公证程序规定。偿试完全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免除现行规定中对公证机构调查核实方面的约束。同时,专定一个较为适当的收费标准。这对于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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